平顶山市卫东区十二矿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发布时间: 2018-08-20 17:03:49 发稿人:本站编辑浏览量:

平顶山市卫东区十二矿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招标文件澄清及变更公告

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平顶山市天浩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平顶山市卫东区十二矿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于2018813日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市)》、《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及《平顶山建设信息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现发布澄清及变更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1.1项目名称:平顶山市卫东区十二矿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1.2招标编号:ZYZB(P)-[2018]-0705

二、澄清及变更信息

2.1本项目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内容、封面、封套)落款的书写、签字及盖章,除招标文件格式中注明位置外,其他位置仅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签字或盖章位置为联合体牵头人。

2.2本项目设计及施工开工日期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规定执行。

2.3本项目招标期间不提供地勘报告。

2.4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规定:“工程名称:平顶山市卫东区十二矿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变更为:“工程名称:平顶山市卫东区十二矿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2.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6.1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变更为“4.6.1发包人的暂停:因政府政策性原因导致项目暂停施工的,按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文件执行。”

2.6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4.4.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每月25日前,承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已完合格工程量,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造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造价的85%,工程竣工结算完成支付至全部工程造价的97%,留3%的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责任期(24个月)后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若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工程款(含预付款)不能及时支付,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的开工日期开工,保持不停工,不追加费用。变更为:“14.4.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每月25日前,承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已完合格工程量,经监理人、发包人十五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后,支付本次已完合格工程造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造价的85%;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全部工程造价的97%;留3%的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责任期(24个月)后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

2.7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5.人员要求:5.1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国家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含临时)、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拟派项目经理在报名期间、投标过程中及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且无在建工程,需提供无在建项目承诺,要求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变更为“5.人员要求:5.1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国家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含临时)、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拟派项目经理在报名期间、投标过程中及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且无在建工程,需提供无在建项目承诺,要求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如其他章节涉及上述内容的,均作上述变更。变更内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

三、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平顶山市天浩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吕先生 电话:0375-7038782

招标代理机构:智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先生 何女士 电话:0375-6186606

本项目联系地址:平顶山市南环路28号(新华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阳光奥体健身中心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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