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

发布时间: 2016-06-30 10:45:50 发稿人:本站编辑浏览量: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具体政策措施。

《通知》提出,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同时,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对保留的保证金,《通知》明确,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

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通知》明确,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明确,要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此外,我国将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通知》明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专家表示,《通知》提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这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业内人士指出,全面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预计可盘活近万亿的资金,这将大大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也激发了市场的活力。

为此,有关部门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