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招标文件必须明示条款的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 2016-09-13 14:21:34 发稿人:本站编辑浏览量:

各招标、投标、采购单位,各代理机构、拍卖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交易保证金收退管理的通知》(平交易[2013]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心两年来工作实际,现将各招投标项目在招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示中第五条、第七条补充更正如下:

第五条:投标人少交保证金属无效缴纳,其它情况需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可。

第七条:原通知第七条废止。

 

 

 

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