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人员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 2021-11-02 09:33:47 发稿人:本站编辑浏览量:

 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人员行为规范

 

各进场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进场秩序,确保交易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进场交易主体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相关行为。交易工作人员是指为交易活动提供现场管理服务的中心工作人员项目业主是指进入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资产处置人等监督人员是指在中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工作人员和业主单位委派的监督人员评标(审)专家是指在中心开展交易项目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含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组成人员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拍卖等中介服务的组织投标人(包括供应商、竞买人),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公共资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法人单位、团体组织或自然人。

二、交易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 按规定接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进场交易材料,办理进场交易手续,统筹安排开标、评标各项工作。

(二) 做好开标、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各项交易设施,确保评标室、专家抽取室、监控室、交易大厅等场地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核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等交易活动参与人员到位情况,并发放工作马甲;按规定协助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

(三)负责项目开标评标的全过程跟踪服务工作,维护好工作秩序。如发现存在不当行为或其他突发情况,应及时制止、纠正并做好记录,向相关领导报告。如需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解决的应同时上报。

(四)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监督日志,在评标结束后及时上交相关科室并归档。

(五)应按规定做好交易现场的录音录像,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和保存。

(六)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泄露报名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情况等应保密的有关信息。

(七)按规定使用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评标(审)专家,同时对抽取过程进行归档、保存。

(八)评标(审)结果确定前,交易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评标(审)专家名单和联系方式。

(九)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交易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经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相关规定补充专家,交易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十)交易工作人员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音视频等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项目业主行为规范

(一)按规定应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项目,项目业主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二)项目业主如需参加开标(拍卖)会议,至少在开标(拍卖)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不得迟到、早退。自觉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现场交易工作人员的管理,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并协助做好交易现场有关工作。

(三)项目业主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审)工作的,须持合法合规性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参与。进入交易现场的项目业主代表应遵守评标(审)专家现场行为规范。

(四)项目业主委派的本单位内部监督人员须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到中心领取身份标识马甲,凭标识马甲进入中心业务区实施监督。进入中心业务区应遵守中心有关规定,不得干扰正常的评标(审)活动。

(五)自觉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交易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保留证据、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调查。

(六)项目业主不得有任何明示、暗示等干扰专家评标(审)活动的行为,项目业主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交易活动有关信息。

评标(审)专家行为规范

(一)评标(审)专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审),并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标(审)专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手机验证码按时到达,在中心不见面接触专家系统上签到后打凭条,二维码扫描后进入评标区。

(三)在进入评标区前,评标(审)专家须将个人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等物品按要求存放。

(四)评标(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与外界联系;确需对外联系的,应经监督人员同意,并到评标区指定地点使用专用电话联系。

评标(审)专家在评标结束前原则上不得离开评标区;确需离开的,应经相关监督部门书面同意并由交易工作人员做好登记。

(五)对于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审)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六)评标(审)专家不得在评标前私下与招标人、投标人或监督管理人员接触,不得有影响公正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评标(审)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施加影响,不得向需要澄清的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八)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异议,需要投标人进行说明的,应通过中心电子评标系统发出质疑,投标人通过电子评标系统在规定时间恢复。

(九)在评标工作中,评标(审)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对评标报酬有异议或其他个人利益为由妨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十) 评标(审)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打听或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等有关保密信息。

(十一)评标(审)专家在评标(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代理合同内容组织开评标活动,并按照中心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进场受理。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中心交易平台网上登记方式,办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并在中心交易系统中预约投标报名时间、开标时间、开评标场地。

(三)招标代理机构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开标、评标时间或者中止、终止招标,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及时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通知中心,并在中心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和终止(中止)公告。

(四)开标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解封投标文件及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并提前到达中心开标地点和领取相应马甲;准备抽取评标专家和评标所需材料。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解封所有上传成功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时间截止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律不得解封。    

(六)评标开始后,除评标专家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封闭评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归还所发四色马甲,并配合交易工作人员对业务区的办公设施进行管理。

(八)在中心业务区现场工作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交易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

(九)中标公示发布前,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对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审)情况和投标文件内容保密。

投标人行为规范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拍卖)会议,应自觉遵守区交易中心现场管理或网上投标管理规定,不得大声喧哗、随意走动,对于实行不见面开标的项目,应该按照中心电子投标的有关规定及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二)投标人不得有私下接触、明示、暗示等任何干扰评标(审)委员会成员的行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与项目业主、评标(审)专家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接触。

(三)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采购、拍卖)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投标人应从基本账户汇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人不得与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围标、串标。

(六)投标人如对开标评标过程及结果有疑问或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请求答复解决,不得扰乱开标、评标(审)现场秩序。

(七)评标(审)委员会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通过中心电子评标系统回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法人代表印章。

项目监督人员行为规范

(一)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开标、评标(审)过程,依法受理招标(采购、拍卖)活动中的质疑、投诉、申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派员现场监督开评标过程的,监督人员应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履职证明材料按时参加开标(拍卖)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在开标、评标、评审、拍卖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及交易场所相关规定,维护交易活动秩序。

(四)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人员不得有明示、暗示等任何干扰专家评标(审)的行为,不得收受项目业主、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附件:1.采购人负面清单

      2.招标人负面清单

      3.监督部门负面清单

      4.招标代理机构负面清单

      5.评标专家负面清单

 

 

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下载:附件1采购人负面清单.docx
附件下载:附件2招标人负面清单.docx
附件下载:附件3监督部门负面清单.docx
附件下载:附件4招标代理机构负面清单.docx
附件下载:附件5评标专家负面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