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评价规则 (试行)

发布时间: 2019-12-30 14:41:25 发稿人:本站编辑浏览量:

 

各进场交易招标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代理机构放管服改革,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进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中心将对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价,现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和标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代理机构在场内行为的评价,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一)执行。

二、评价方法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评价分别从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其它方面进行评价,以日历年为一个评价周期。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评价采用扣分制。所有扣分均以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代理业务进场行为作为扣分依据,并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交易中心值班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现场签认《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进场行为评价记录确认表》(附件二)。

一个评价周期内扣分达到 30 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个评价周期内扣分达到 50 分的,对代理机构法人进行约谈。

一个评价周期内扣分达到 80 分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该代理机构得分情况。

代理机构进场违规情况特别严重的,我中心将提出建议上报市公管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三、职责分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本科室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行为的日常评价及每月的汇总。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规科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评价的每月汇总及年终汇总。

四、评价异议的处理

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评价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规科提出,经复核后确认评价有误的,予以纠正。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评价标准   

附件二: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进场行为记录确认表

 

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125


附件下载:附件一.docx
附件下载:附件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