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1-26 10:35:37 发稿人:本站编辑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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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中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央办公厅2018年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法规,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转递和统计。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人事档案。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二、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干部人事档案进行检查核对,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

(二)建议登记和统计制度,在接收、转出、查(借)阅档案等日常工作中,认真做好记录,做到名册与档案相符,人与档案内容相符。

(三)在做好日常检查核对的同时,每年年终全面检查核对一次,重点核对干部人事档案底册所记载的与库存干部人事档案是否一致。

(四)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进行检查核对:

1、在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突发事变之后;

2、发现虫害、霉变、潮湿等情况时;

3、怀疑某份档案可能丢失时;

4、管档人员更替,办理移交手续时。

三、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其人事档案转至该干部新的主管单位。

(二)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凡因违反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等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规范的装订、整理。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没有经过规范整理的档案不准转递。

(四)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干部人事档案转出逾一个月,档案回执未退回的,转出单位应与对方单位联系催交,以防档案丢失。

四、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不断增强事业心、责任感,认真履行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完成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八项任务,做好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六防工作。

(二)为确保干部档案的绝对安全,档案必须存放在专用保密柜内,按保密号码科学陈列,对外不公开。

(三)库房内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烧物品,保持库房整洁美观。

(四)干部档案室为机要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档案室严禁烟火。

(五)离开档案室要随手关门关灯,下班时一定要关门窗和关断电源总闸开关。

(六)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不准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严格按照查阅档案注意事项办理。

(七)工作中形成的废纸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八)中心人事科所有人员人事档案由中心纪检监察室保管,按机要文件管理。

五、干部人事档案鉴别归档制度

(一)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认真仔细地鉴别审查,确保归档材料的真实、完整、齐全。

(二)收集的材料经鉴别审查,对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或转有关部门,或退本人,或按规定程序作销毁处理;对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或不规范的材料,应及时通知形相关人员或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发现伪造、涂改的档案材料,对当事人要严肃查处。

(三)鉴别登记后的人事档案材料,重点为干部的“三龄两历”,发现不一致的应按相关政策及时进行认定,对于缺少材料的,应立即进行补充,及时归档。要及时装入该干部人事档案袋(盒)内,一般每一年装订入卷一次。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一)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二)掌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更新机制,及时更新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须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发现该收集而未收集到的材料,应主动与档案被管理对象联系催补;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自传,充实档案内容。

(四)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登记工作,将收集到的材料按照收集时间、材料来源逐份登记。

七、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制度

(一)查阅单位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经分管人事的中心领导签字同意,查档人员(携带本人工作证)方可到保管单位阅档室查阅。

(二)查阅市委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在办理上述手续后,还须经市委组织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请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三)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周,必须经借用单位和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借出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在十五日内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档案。

(五)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不得写划、涂改、拆散、抽出、增添、污损档案内容。

(六)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查档摘抄或复印的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且不得给无关人员传看,用完后自行销毁。

(七)严禁在阅档室内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