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宝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装备提升项目(设备购置)-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19-04-12 15:49:55 发稿人:本站编辑浏览量:

宝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18年宝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装备提升

项目(设备购置)评标结果公示

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宝丰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对2018年宝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装备提升项目(设备购置)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就本次评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1.1、项目名称:2018年宝丰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装备提升项目(设备购置)

1.2、采购编号:BFZC2019-AG-03

二、项目概况

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采购预算价:500000.00元。

2.2、采购内容:无人机2台套、自走式喷雾机2台套、太阳能杀虫灯12台,具体参数及要求详见文件。

2.3、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

2.4、质量要求:合格(国家有强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5、质保期:1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

第一标段:无人机2台套,太阳能杀虫灯12台,采购预算价260000元。

第二标段:自走式喷雾机2台套,采购预算价240000元。

2.7、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支持中小微(监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不接受进口产品。

三、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2019322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宝丰县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宝丰县)》上发布,并接受报名。

四、评标信息

3.1评标日期:2019411

3.2评标地点:宝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3评标委员会名单:陈国贤、白慧、刘燕、刘军、赵自强。

  1. 评标结果信息

第一标段:

平顶山市京元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3.1.43.1.53.2项规定未通过资格审查,河南省酷农航空植保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3.1.5项未通过资格审查,平顶山市煌龙农机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3.1.43.1.53.2项未通过资格审查,汝州市福田农机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3.1.33.1.53.2项规定未通过资格审查。

北京如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智图空间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宇航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太阳能杀虫灯均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在形式响应性评审阶段未通过审查,故第一标段废标。

第二标段:

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河南宇航勘测规划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229800元,数量2,单价114900元;所投产品品牌规格型号YL-3800HW,质量要求:合格(国家有强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质保期3年,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北政7街西B1单元7层东1号。

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河南冠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236000元,数量2,单价118000元;所投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永佳3WSH-500,质量要求:合格(国家有强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质保期1年,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

地址: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梨园转盘西农机物流园。

第三中标候选人为北京如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229800元,数量2,单价114900元;所投产品品牌规格型号3WPZ-700,质量要求:合格(国家有强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质保期3年,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101-127

六、评标结果公示发布媒体

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宝丰县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平顶山)》、《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宝丰县)》上发布。

七、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金额

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费依据国家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的标准计取,依据发改办价[2003]857号文规定,第二标段:4320元。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宝丰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375-6522671 13071785366

地址:宝丰县城科技路与山河路交叉口东

代理机构: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汤女士

联系电话: 0371-55390338 13323759189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2号楼A811

邮 箱:bjjhrzbf@163.com

本次结果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2019415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以上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质疑函原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相关证明材料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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