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看河南丨《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发布时间: 2020-11-26 17:14:40 发稿人:本站编辑浏览量:

 中宏网河南11月24日电 11月24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郑州举行,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新民作《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图为: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现场 孙腾蛟 摄

  对河南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明确的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据了解,今年10月,河南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中,充分吸收了若干意见中的“九要、九不得”精神,在总则中对河南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禁止性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积极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经贸活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认真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河南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懒政怠政;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图为:王新民作《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孙腾蛟 摄

  设立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

  《条例(草案)》增加了设立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王新民表示,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赋予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建立相关的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机制,但是目前发改部门的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建议设立专门的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执法和受理投诉举报。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设立的营商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反映,依法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健全容错机制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例制定的好不好,企业最有发言权。”王新民称,法制委员会专门到企业听取意见并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对于企业所提的合理化建议,全部予以吸收采纳。

  据了解,《条例(草案)》还增加了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估计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

 

  另外,《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进行探索,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